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合同或工作协议方式招收的科研工作人员,是学校一流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根据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承担必要的教学工作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人事处归口负责、统筹协调博士后管理工作。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流动站的设站申报、综合评估;
(二)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和退站管理及福利待遇保障;
(三)博士后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
(四)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协同做好有关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是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博士后遴选标准。
(二)负责博士后的过程管理、考核评价和薪酬配置。
(三)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完成流动站评估工作。
(四)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将博士后充分纳入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具体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全面了解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思想状况、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研创新能力。
(三)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博士后在站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学院应当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学科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申请在学校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学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已建立明确的博士后进站招收、在站考核、出站考核标准等;
(三)拥有招收培养博士后依托开展研究的高水平科研平台或重要科研任务;
(四)具有招收培养博士后必需的组织条件保障。
在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学校博士后招收类型包括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和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第十一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分为以下两类:
(一)师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长聘教职聘任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龙马博士后。择优选拔国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全职在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按照薪酬经费来源不同,龙马博士后分为以下三类:
1.A类博士后:薪酬主要由学校资助。
2.B类博士后:薪酬由学院和导师共同资助。
3.C类博士后:薪酬由导师全额资助。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学校流动站与校外工作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后招收。学校负责进站、出站管理工作,校外工作站负责人员遴选、人事管理、考核评价、薪酬福利等工作。
由学校流动站与校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签订委托培养协议的企业资助博士后,依据培养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流动站原则上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确因项目研究或合作共建招收在职博士后的,申请人一般限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招收在职博士后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在职博士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已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进行创新研究的潜力。
(四)进站研究计划需与合作导师科研课题、研究专长相关。
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在其博士毕业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师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
第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原则上有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可提供经费支持。
将于三年内退休的合作导师,不应再招收博士后。
第十六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包括发布公告、个人申报、学院审查遴选、学校审查遴选、公示等环节。
学校、学院应按照教学科研岗人才引进标准,对申请人员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站后,学校对拟入站者进行公示,申请人须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月内办结进站手续,逾期未办理进站者视为放弃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与师资博士后、龙马博士后签订劳动合同,与联合培养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任务。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纳入教职工管理体系。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党委应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除师资博士后外,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最短不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
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组织完成博士后开题工作,并由学院将《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送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在进站一年左右进行。考核结束后,学院将《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提交至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等级告知博士后本人。
博士后中期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中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士后,所在学院要与其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协助其解决相关问题;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获得中国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除外)。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延长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有。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著作、所获得的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须以“中央财经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聘任至助理研究员岗,其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研究员。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达到学校职称评审条件,可以向学校申请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聘用(劳动)协议的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本学院各类博士后出站科研考核标准,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期满且达到出站科研考核标准的博士后,向学院及合作导师提交出站考核申请。
(二)学院及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三)学院召开出站评审报告会,对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博士后合作导师,并至少包括2位校外同行,且专家组组长应由其中1名校外同行担任。
(四)出站考核通过后,学院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出站材料、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由合作企业或单位的工作站负责。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个人须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及学院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报告须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并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资源中心。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形。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因作为主持人需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以及因个人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出站的博士后,个人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对博士后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表》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博士后延期期间,学校不再给予经费资助,博士后依法应当享受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以及学校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上述经费须提前在提交《延期出站申请表》时转至学校指定账户。
第三十三条 创新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的龙马博士后,可以在出站前申请留校,如在站科研成果达到相应教学科研岗位人才聘用标准(完成所在学科预聘制教师整个预聘期工作任务的一半),经学院推荐,通过学校人才遴选程序后,可留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4〕182号)《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7〕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在站博士后相关管理按原标准执行。